广西那坡县七名九零后卖银行账号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被判刑
发布时间:2021-09-24来源:未知 编辑:admin
2021年7月27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农牟起等7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宣判,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农牟起等7人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。该案庭审实施网络庭审直播,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场旁听,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。 2020年2月至9月期间,农牟起、马振前、农桂、张博重、李龙骏、黄宾昭、马忠宏等7人(均为1992年至1998年出生的小伙子)以每套每个月800元或1000元的价格,售卖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及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网络赌博、诈骗等犯罪活动转账,获利4100元至18800元不等。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,所售卖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最高为8599.988万余元,最低为142.495万余元。期间,农牟起、马振前、张博重、李龙骏、黄宾昭5人在银行卡售卖他人后又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、绑定微信充值的手段,5次窃取银行卡中的钱共36500元。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:农牟起、马振前、农桂、张博重、李龙骏、黄宾昭、马忠宏等7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账号售卖给他人,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而农牟起、马振前、张博重、李龙骏、黄宾昭5人在银行卡售卖他人后又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、绑定微信充值的手段,窃取银行卡中的钱财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构成盗窃罪。在犯罪过程中,马振前、农桂、张博重、李龙骏、黄宾昭、马忠宏6人均系将各自名下银行卡通过农牟起售卖给他人,从中非法获利,是从犯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农牟起除直接售卖自己的银行卡外,还将马振前等6人的银行卡售卖给他人,从中非法获利,是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他们7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。但农桂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11月才服刑期满释放,是累犯,依法从重处罚。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 宣判后,农牟起等7人表示服判不上诉。